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泰州市电力行业协会。英文名称为TaiZhou Electric PowerAssociation。英文缩写TZEPA

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泰州市境内电力相关企事业单位、电力行业性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自律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: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及电力行业法规,实行行业自律管理,为政府和社会服务,为全行业服务,为企业服务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沟通与政府部门、立法机构、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,维护公平竞争,促进电力工业发展。

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第四条 本团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,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始终。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州市民政局,业务主管单位是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。本团体党的关系归口管理部门是泰州市社会组织党委。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
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凤凰西路102号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(一)研究电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,提出政策及立法方面建议;受政府部门委托,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,提出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建议;根据国家有关电力行业的法律法规,提出本市的实施细则、地方法规和管理办法的建议;

(二)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,参与行业内的重大投资项目、技术改造、技术引进及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;

(三)参与制(修)订行业标准,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;

(四)经政府部门委托,参与全市电力行业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,受委托开展行业检查、行业评比

(五)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;推荐电力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、名牌产品;组织展销会、展览会;

(六)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,收集、分析、发布行业信息;

(七)开展企业管理、技术、经济及法律事务等咨询服务;

(八)经政府部门委托,参与本市电力行业的相关资质审查和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,组织电力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,开展职业教育及人才(技术、技能)培训;

(九)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会、论坛;通过组织行业会议、运行官方网站、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及其他新媒体手段开展新闻发布、行业宣传等活动;

(十)制定并监督执行自律性行规行约,规范行业行为,协调同行价格争议,维护公平竞争,对电力行业的产品质量、服务质量和行业作风监督检查;

(十一)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,协调会员关系,维护其合法权益;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有关听证会;

(十二)开展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;

(十三)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。

以上概括为:参与政府授权管理;搞好沟通协调服务;规范行业自律行为;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。

 

第三章 会员

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个人会员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%。

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,并提出书面申请;

(三)泰州市境内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的电力企事业单位、团体和个人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;

(三)本团体提供的各类服务;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有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五)为维护本团体的团结统一和工作协同,不组织、不参加有损于本团体合法权益的活动;

(六)向本团体提供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信息、调研成果、重要建议和有关资料等;

(七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退会不退会费。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
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 会员大会

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;
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、秘书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;
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
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,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/3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、秘书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2
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 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/3。

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电力行业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热爱本团体工作,有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;

(七)作风正派,办事公道,廉洁奉公。

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二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
(三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四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五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六)选举和罢免秘书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;

(七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九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2/3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第三节 负责人
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无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情形;

(七)热爱本团体工作,有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;

(八)作风正派,办事公道,廉洁奉公。

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,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1/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
(五)领导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;

(六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本团体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
(四)组织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五)组织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六)组织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第四节 监事
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
(四)对本团体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
 

 

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奖励,政府服务所得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
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(三)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
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九条 团体终止前,须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五十二条 章程经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
   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